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收費標準
於106年11月30日由宜蘭縣政府發布施行
|
|
第一條 |
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以下簡稱本工場)各場地徵收使用規費,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工場之天空藝廊、室外廣場、棚架廣場、北廣場、文化客廳、漂浮月台、文創天地、美學沙龍、美學工坊及其他等相關場地。 |
第四條
|
本工場以辦理本府各項藝文活動或上級機關交辦活動為主。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藝文活動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清全部費用及保證金。 |
第五條
|
使用本工場場地,應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燈光音響調控費、冷氣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繳。
|
第六條 |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十五日內,辦妥退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未使用者,不在此限。本館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如期提供場地時,本館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
第七條 |
使用本場地,天空藝廊以七日為限,其他場地以三日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
佈置、裝台、彩排及使用冷氣,按收費標準表計費。 |
第九條 |
本標準自公布日施行。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場地收費標準表
場地收費
(新臺幣元)
|
棚架廣場、北廣場、文化客廳、漂浮月台及其他場地
|
文創天地、美學沙龍、美學工坊
|
天空藝廊
A區
|
天空藝廊
B區
|
場地使用費
|
2000
|
1000
|
3000
|
3000
|
場地清潔費
|
1000
|
500
|
500
|
500
|
水電維護費
|
如備註
|
如備註
|
如備註
|
如備註
|
音響使用費
|
0
|
0
|
0
|
0
|
燈光使用費
|
0
|
0
|
500
|
500
|
燈光音響調控費
|
2000
|
2000
|
0
|
0
|
保證金
|
4000
|
4000
|
5000
|
5000
|
合計
|
9000
|
7500
|
9000
|
9000
|
備註:
一、場地使用費、清潔費等各項費用計算方式以日計算,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二、場地借用單位佈置、裝台、彩排等進撤場時間,酌收場地使用費每日五百元,未滿一日以日計算。若開啟冷氣需計收冷氣費,使用冷氣以每小時八百元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三、室外用電請自備發電機,需申請接電,用電量應在10kw以下;若非自備發電機者,每場加收一千元。
四、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活動及其他經本局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准者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局同意後可免費使用場地,惟須繳交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