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羅東文化工場收費標準

於106年11月30日由宜蘭縣政府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以下簡稱本工場)各場地徵收使用規費,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工場之天空藝廊、室外廣場、棚架廣場、北廣場、文化客廳、漂浮月台、文創天地、美學沙龍、美學工坊及其他等相關場地。

第四條:本工場以辦理本府各項藝文活動或上級機關交辦活動為主。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藝文活動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清全部費用及保證金。

第五條:使用本工場場地,應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燈光音響調控費、冷氣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繳。

第六條: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十五日內,辦妥退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未使用者,不在此限。本館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如期提供場地時,本館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使用本場地,天空藝廊以七日為限,其他場地以三日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佈置、裝台、彩排及使用冷氣,按收費標準表計費。

第九條: 本標準自公布日施行。